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補-3102-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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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2號 原 告 林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基煌、王宇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2項,備位聲 明一之第2、3項係依代位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面積1070.28平方 公尺曁其上同段156建號建物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撤銷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登記、基地號變更登記,上開聲明雖屬 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 一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據,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 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實際交易 價額,或提出系爭建物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