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3103-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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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3號 原 告 黃浩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昱工程行(合夥)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