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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310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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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4號 原 告 佑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敏子 被 告 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1,9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7日(見民事起訴暨公示送達聲請狀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1,8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宇函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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