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3-補-3106-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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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6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曾泳銘 法定代理人 曾清文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463元(〈62 .87x14900〉+2657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