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補-3113-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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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 原 告 許治民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鈺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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