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V-113-補-3114-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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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4號 原 告 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瀞文、張高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