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補-3118-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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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8號 原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聚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 2,064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 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