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親-67-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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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67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甲○○非其母乙○○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 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而被告則為臺灣地區人民,有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公證書(原告之出生醫學證明)(卷第33至45頁)在卷可參,是本件兩造間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本應依子女設籍地區即大陸地區之規定,然因大陸地區並無就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明文規定,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規定意旨,本件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仍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先予陳明。 貳、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原告之生母乙○○為大陸地區人民,被告為臺灣地 區人民,兩人於民國102年6月20日結婚,於109年10月27日離婚,乙○○於000年0月0日產下原告,因法律明定受胎期間之計算為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故原告之受胎期間係在原告之母乙○○與被告婚姻期間,原告因此依法被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女。惟原告之母乙○○於受胎期間與被告業已分居,兩造實無親子血緣關係。原告因欲申請來臺定居,始於113年8月17日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語,並聲明:否認原告為其生母乙○○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之聲明或   主張。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定有明文。經查:  1.乙○○與被告於102年6月20日結婚,嗣於109年10月27日兩願 離婚,而原告於000年0月0日出生等情,有戶籍謄本、公證書、原告之出生醫學證明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受胎期間乃在乙○○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前揭規定,應推定原告為乙○○與被告之婚生子女。  2.原告未成年,核未逾提起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法定期間 。且查,原告主張其非乙○○與被告之婚生子女之事實,業據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公證書(許昌重信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卷第101至131頁)為證,觀之該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張晉瑜為甲○○的生物學父親等語。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是上開親子鑑定結果應堪可採。佐以原告之出生證明亦記載父親姓名為張晉瑜(見本院卷第41頁),益堪認原告主張其非生母乙○○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堪信屬實。基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其非生母乙○○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查,原告確非被告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親 子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被告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為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故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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