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親-70-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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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未繳納裁判費用,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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