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訴更一-2-20241011-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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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壽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分公司行 動中區營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7,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754元,扣除上訴人於本件發回前之第二審訴訟程序所繳納 28,824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9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