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訴更一-4-20241218-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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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丞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丞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節如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聲明第一項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至於上訴聲明第二項因係提起上訴後始為訴之追加,此部分 是否合法而另徵裁判費,應俟上訴人繳納前揭第二審裁判費以合 上訴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卓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