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更一-6-20241209-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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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俊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泓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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