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訴聲-25-20241112-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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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文杰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福間因清算合夥事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305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 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