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訴聲-26-20241205-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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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文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3至106年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由聲請人借用相對人之名義,將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地號、建號等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茲因聲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方式,向相對人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767條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訴請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審理中。而聲請人基於物權關係提起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及其修正理由記載:「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保,自僅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爰予修正明定。至關於由當事人持往登記部分,則修正移列本條第九項。」等語,是以,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若原告所主張訴訟標的為債之關係,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縱使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仍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此規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復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 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乃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0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於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之名義前,借名人尚無從基於物權關係行使權利。 四、經查,聲請人以其於103至106年間與相對人成立借名登記契 約,借用相對人之名義,將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名下,嗣因其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自得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767條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為由,訴請相對人應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足見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其訴訟標的為基於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借名人即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其名義之前,尚無從基於物權關係行使權利,自難認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係基於物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40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弄00號) 1/1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20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弄00號) 1/1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20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87/10000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87/10000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1/1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59 0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15 0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10000 00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3樓之8) 1/1 00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12/10000 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8/10000 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1/1 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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