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訴聲-29-20241223-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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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劉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春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13年度補字第291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定期間先命補繳。 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須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 為要件,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但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似基於債權關係,而非物權關係,併請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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