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訴-1025-20250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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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濬安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追加被告 簡伸諺 簡永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 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 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