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訴-1096-202410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蔡慶勇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張國科律師 被 告 曾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應予合併變賣,所得價金 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又兩造均無單獨取得系爭房地之意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第5項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地予以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述意見略以:同意將系爭房地予以合併變價分割,但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面積及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所示,且無法令限制不得分割,亦未有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然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節,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房屋照片、台中大隆路郵局第892號存證信函、鹽埕郵局第152號存證信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8頁、第77至8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房地,於法並無不合。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亦分別有明定。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方法,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外,尤應審究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前景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為公平、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為系爭房屋之建築基地,而系爭房屋為4層樓之 建物,對外僅有單一出入口,對內則須經由同一樓梯上下樓等節,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房屋照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第77至87頁)。若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因各共有人就其分得部分,均有對外通行之需求,使用上容易互相干擾而再起爭執。縱就樓梯及出入口維持共有關係,亦減少各共有人得有效利用之空間,並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更減損系爭房地之經濟價值,難認合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2.又兩造均同意將系爭房地予以合併變價分割,本院審酌兩 造意願及經濟效益,認將系爭房地予以合併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為最公平、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情,認將系爭房地予以合併變賣,所 得價金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予兩造,係最公平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應由法院斟酌經濟效用並兼 顧兩造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若將訴訟費用命敗訴之被告負擔,在客觀上即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土 地 部 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共有人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01 臺中市 ○○區 ○○ 1317-46 62 蔡慶勇:2000分之999 曾國倫:2000分之1001 02 臺中市 ○○區 ○○ 60-35 3 建 物 部 分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共有人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面積 應有部分 門 牌 號 碼 01 980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一層:41.50 二層:40.84 三層:41.50 四層:17.42 合計:141.26 陽台:13.12 雨遮:1.35 蔡慶勇:2000分之999 曾國倫:2000分之1001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