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訴-1126-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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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張明賢 張明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被 告 祺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娥 被 告 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祥 被 告 邱瑞正 邱朝和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邱珉瑋 被 告 蔡麗民 黃鈺婷 施貴香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寗秋美 被 告 王秀梅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啟聰 被 告 江洲坤 梁家誠 許美雲 富爾泰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君帆 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義順 被 告 林明達 朱邑陸 朱邑顏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邑遠 被 告 朱忠立 朱忠堯 朱美環 顏麗慧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慶雲 被 告 洪㕑 林子瑜 趙姵菁 趙俊傑 趙俊富 朱孟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 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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