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訴-1159-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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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慶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江慶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庭毅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