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訴-1200-202412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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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莉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依密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