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訴-1213-20241029-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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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 抗 告 人 黃振銘 抗告人與相對人何崇民律師即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 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0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 規定預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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