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訴-1228-202410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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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簡正智 被 上訴人 林讌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6,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 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