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訴-1229-20241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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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星達即陳譽峰 陳阿梅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吳琮聖」之記載 ,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張家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