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訴-1233-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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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麗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妍妏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 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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