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1236-202412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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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李滿堂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鑫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