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1236-20241209-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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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沈鑫宏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被 告 劉軒卉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寧律師 被 告 李滿堂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佳慧律師 被 告 林家瑋(原名林嘉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2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5月15日」;判決第13頁第15行關於「15小時」之記載,應更 正為「1.5小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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