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訴-1243-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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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黃展英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被 上訴人 何翊瑄 劉俐均 林永成 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70元(計算式:12萬2元+90萬51元+20萬 4元+15萬13元=137萬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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