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訴-1307-20241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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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即大崴防火風管工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趨化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2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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