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1307-2024120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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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即大崴防火風管工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趨化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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