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移植樹木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訴-1320-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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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張建隆 張春生 張秀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賴玟諺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移植樹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萬089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820元。 惟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即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8月12日豐土測字第161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土地(面積:898.3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樹葡萄)清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4萬0891元(計算式詳附表);第2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秀松2萬5000元、給付原告張春生10萬元、給付原告張建隆2萬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計算式:25,000元+100,000元+25,000元=150,000元),至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萬0891元(計算式:3,640,891元+150,000元=3,790,891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同地段、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 4,05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2,500,000元÷(面積932.93坪×3.3 05785)=4,0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土地總面積 為898.32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640, 891元(計算式:898.32平方公尺×4,053元=3,640,891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