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訴-1333-2025031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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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王可卉 林淑姿 被 上訴 人 顏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各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連帶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