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3-訴-1339-202502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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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郭意如 被上訴人 歐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39號)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5,990,694元(被上訴人在原審有先、備位聲明,備位 聲明雖未判決,但上訴時該備位聲明亦隨同移審至第二審法院, 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聲明較高者為準),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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