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訴-1343-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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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林克義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臆間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 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 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9萬7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如上 ,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