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訴-1357-2025011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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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軒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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