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訴-1437-202410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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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陳珠德 被 上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