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訴-1450-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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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許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如上訴人僅 為一部上訴,則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計算),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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