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訴-1450-2025010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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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許秀玲 被 上訴人 曾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送達代收人之住居所,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