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訴-1451-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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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A(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B(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C(即A、B之父,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D(即A、B之母,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榕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A、B、C、D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17萬元、 17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4800元、2655元、26 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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