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訴-1463-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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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張00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00 年籍詳卷 阮00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00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6 3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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