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3-訴-1510-20250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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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徐子宸 被上訴人 夏永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2月2 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