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訴-1530-2025020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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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陳麗貞 陳麗卿 被上訴人 陳心瑜 陳妍妍 陳舒喬 陳雨緹 陳宇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於114年1月6日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86,2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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