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3-訴-1533-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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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乙OO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丙OO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OO自民國103年3月3日起至112年11 月3日為止為夫妻關係,嗣因被告丙OO於111年間開始與乙OO不斷傳送曖昧訊息,內容有如「我愛你」、「我想你」,更於112年8月24日、8月27日發布兩人擁抱影片,顯已逾越一般朋友份際之互動,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原告之婚姻始為破裂,為此精神痛苦不堪,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二人係親戚,情同姊妹,兩人平時皆有經營 社群軟體及使用tiktok,並設定為公開模式,原告所截之內容皆係設定公開,留言者亦非僅有被告二人相互留言,顯見僅係公開的社群經營模式,且被告二人相擁影片,係屬姊妹之間的正常行為,亦僅係因兩人皆來自越南,又同樣經營短影音,觀看粉絲多為越南人,為經營頻道,方前往對方的頻道幫助抬升粉絲數量,影片係透過第三人拍攝,並非僅有被告二人在場,又係公開於眾的影片,顯無任何侵害配偶權一事,則被告之間並無任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與乙OO自103年3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為止為夫妻關係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為佐(見本院卷第23頁),該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經查,被告二人使用社群軟體tiktok,帳號皆設定為公開,並未設定為不公開帳號,不特定之多數人皆可關注追蹤被告二人之tiktok帳號(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則被告在其之tiktok社群上發布影片、貼文,皆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先予敘明。而被告彼此間經會在各自經營的tiktok貼文、影片下留言,並有出現如「阿燕(即乙OO):我愛你,阮皇(即丙OO):我也愛你」、「阿燕:又想哥哥了,阮皇:那麼快妹妹,阿燕:是的妹妹想念了」、「阮皇:你愛的人是,阿燕:只有你一個」等字句(見本院卷第217頁、235頁),然亦有其他可見聞影片貼文之人,回覆乙OO「中絨:啊,也想了」、「張青:只喜歡看妳」、「肥紅:姐姐我也很想念妹妹」、「阮決:戀愛了」(見本院卷第229頁、251頁、257頁、265頁),顯見被告間與粉絲、友人之互動模式本會以較為親暱之方式相互回應或稱呼,此類較為親暱之對話並非僅存在於被告之間,尚難以此逕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再者同性之間互以言語親暱互動,表示想念或喜愛之情,或以較為肉麻的字句開玩笑,係為同性之間常見之互動方式,並非傳達愛你、想你等字句即確有超越一般情感之意之情,原告主張應不可採。 ㈢又查,原告另主張乙OO於112年8月24日、27日在tiktok發布 與丙OO擁抱的影片,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語,被告間雖確實有擁抱一事,然同性之間表達友好之意時,亦常會相互擁抱,在其他國家,擁抱亦常為一種表達問候、熱情的方式,且該擁抱影片發布於公開的tiktok帳戶上,使原告及不特定多數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並無刻意隱藏之情,若被告確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意,實無須將此些親暱之行為公諸於眾,並使原告可自由閱覽觀看,是以亦難僅因被告相互擁抱即認其間有何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之情,且原告就被告究竟有何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一事,復未具體提出其他更有利之證據,依現有資料實難逕認原告之主張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