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訴-1554-202411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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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林金鋒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4、2405號請求確認重劃會 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以非法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為被告,該團體倘有依法成立存續,其性質應屬非法人之團體。惟訴外人林文達等7人(含原告)、訴外人林山章、廖彩微前分別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及「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等情,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4、2405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而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110年5月3日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議案一至三均無效,備位請求確認該議案均不成立之訴,乃以上開案件所認定系爭決議是否無效為前提,是依前開規定及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