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訴-1566-2024110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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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邵忠賢 被 上訴人 邵薛園子 邵瑞珠 邵春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依上 訴人上訴聲明,上訴人係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請求就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597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其中分配予被上 訴人邵薛園子之新臺幣(下同)5,065,387元應減為零(即剔除5 ,065,387元),其中分配予邵秋堅(繼承人為兩造全體)之金額 310,900元應減為298,211元(即剔除12,689元),則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為上開分配表之債權人因上訴人請求所減少之分配金額 ,即5,078,076元(計算式:5,065,387元+12,689元=5,078,076 元)(此金額與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