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3-訴-1569-2025032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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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建斌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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