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訴-1581-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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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劉雅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葳、王亞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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