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證書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訴-1603-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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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振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證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6,002元,並補正說明上訴人楊振佳之上訴利益。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原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判決書附表所示之公證書正本予 被上訴人,該公證書無確切價值,依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 其中上訴人楊振佳一審為全勝之判決,無從了解其上訴利益,並 應補正說明其上訴利益,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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