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1644-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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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林義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湘棋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11 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 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 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元 (計算式:15萬元+5萬元=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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