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阻撓重劃施工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1646-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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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訴人 李文龍 李正斌 上列上訴人因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