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阻撓重劃施工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1646-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訴人 李文龍 李正斌 上列上訴人因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