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訴-1696-2025030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5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原判決廢 棄;被上訴人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 7萬8356元及利息。㈡備位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蘇志鴻、 張炯茗、陳炫溎應給付上訴人187萬8356元及利息。則衡以上訴 人先位及備位聲明,係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查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187萬835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